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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 特殊保障规定(试行)》

北京市公安局印发《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 特殊保障规定(试行)》(京公无人机发〔2026〕287号),文件于9月15日正式发布,将于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与此同时,2026年3月28日出台的旧版试行文件共3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同步废止。

原文如下: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 特殊保障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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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为确保新修订的《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顺利施行,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保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培训,抓好贯彻落实。

另,2026年3月28日印发的《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保障规定(试行)》《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存储场所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信息核实办法(试行)》等3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      

2026年9月15日    

(此件依法公开)


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保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特殊用途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保障必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依据《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购买、运输、存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按照清单化管理的原则予以特殊保障:

(一)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需要;

(二)学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因教学、技术研发、生产等需要;

(三)因农林业生产等需要。

属于前款情形,需要采取调用、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服务等方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公安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开展保障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的特殊保障需求,应当先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一)市属各委、办、局负责审核本单位及业务下属相关单位的保障需求。本市没有上级部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单位的保障需求由市经信局归口审核;本市没有上级部门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单位的保障需求由市科委归口审核。

(二)各区政府负责审核本区属单位的保障需求。中关村延庆园相关单位的保障需求由延庆区政府归口审核。

市属各委、办、局或各区政府负责将通过审核的保障需求汇总,发函商市公安局。

第五条  准予特殊保障的单位,应当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购买、运输、存放和使用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防止出租、出借、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发生。特殊保障情形的飞行活动,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存放管理工作遵循“谁所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存放安全。

存放场所应当为独立的房间或者仓库,不得采用拼接式板房;应当安装符合国家防盗安全门技术要求3级(含)以上标准的防盗安全门;若存放场所涉及窗(天窗),则应当全封闭或者实现从内部完全锁闭功能;应当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落实24小时实时监控、画面清晰、视频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90天等要求。

存放场所应当明确负责人,建立值班值守、定时巡查、出入及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和相应工作台账,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详细记录出入与流向确保无遗漏、台账保存不少于1年等要求,并与公安机关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市公安局接到审核通过的相关保障申请后,应当从以下方面开展安全评估: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购买、运输、存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充分、建立的存放场所及配套安全制度和措施是否完备。

市公安局可以会同相关单位开展联合评估。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反馈来函单位。对于通过安全评估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向来函单位复函同意并抄送相关单位。

第八条  中央在京单位的保障需求,由市公安局依法依规予以保障。

第九条  农林业生产的特殊保障政策,市农业农村部门在符合本规定的基础上另有细化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市公安局及第四条涉及的相关主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检查,及时解决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应当建立安全、可靠、便捷的信息系统,确保特殊保障工作高效运转。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特殊保障的,经市公安局复核后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之情形的,取消其特殊保障,并对该单位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予以疏解处置。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团体标准征集参编单位

★标准名称如下

一、低空经济—无人机及eVTOL

1. 《低空经济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指南》

2. 《低空无人机探测反制系统技术要求》

3. 《低空飞行器用玻璃纤维》

4. 《eVTOL驾驶员培训要求》

5. 《民用无人机二手流通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6. 《公路边坡无人机自主巡检技术规程》

7. 《无人机风力发电机精细化巡检》

8. 《架空输电线路无人机红外巡检技术规范》

9. 《高速公路无人机自动巡检系统》

10. 《长大桥梁无人机作业技术规程》

11. 《无人机在地震与地质灾害救援中的应用规范》

12. 《低空飞行器非动力锂电池电源系统通用试验方法》

13. 《无人机影像道路裂缝检测》

14. 《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质量》

15. 《无人机森林火灾救援》

16. 《无人飞行器用飞行控制计算机》

17. 《无人机配网应急抢修》

18. 《低空飞行器用毫米波雷达技术规范》

19. 《低空飞行器用激光防撞雷达》

20. 《无人机海事智能巡检系统》

21. 《通用无人机机场》

22. 《氢能无人机微型移动加氢装置》

23. 《低空飞行器起降设施设计指南》

24. 《农作物病害遥感监测技术规范》

二、锂电/电池回收与锂资源

1. 《废旧磷酸铁锂回收再生磷酸锂技术要求》

2. 《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铁离子溶出率的测定》

3. 《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三价铁的测定》

4. 《废旧石墨高值化再生技术要求》

5. 《盐湖卤水提取电池级碳酸锂生产规范》

6. 《锂云母综合利用提锂浸出渣技术要求》

7. 《电池级碳酸锂的生产及其在电池中的应用》

8. 《超级能源回收再利用系统》

9. 《原卤直接提锂工艺设计规范》

三、氢能

1. 《燃料电池重卡车载供氢系统技术规范》

2. 《有机液体储氢(LOHC)载体及装置技术规范》

3. 《手提/便携式微型加氢单元》

4. 《微型制加氢一体机》

5. 《小型撬装加氢站》

6. 《38MPa高压氢气管束集装箱通用技术条件》

7. 《埋地氢气管道施工与验收规范》

8. 《加氢站综合性能评价方法》

9. 《70MPa加氢机可靠性技术要求》

10. 《氢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四、风光储能、变流器

1. 《构网型风光储变流器建模与仿真测试规范》

2. 《风力发电叶片承力梁用碳纤维增强拉挤板材》

五、新材料

1. 《醇解法循环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PET)设计(工艺)》

2. 《化学法循环再生对苯二甲酸二甲酯(DMT)成套生产线》

3. 《玄武岩纤维预浸料检查》

六、汽车

1. 《乘用车车门本体系统多材料轻量化设计技术规范》

七、矿山、岩土、地质、水利

1. 《深部空间二氧化碳地质封存监测和评价全流程技术要求》

2. 《深部露天金属矿边坡稳定性评价技术规程》

3. 《礁灰岩在位CT扫描三轴压缩变形试验技术规范》

4. 《高温高压岩石大位移剪切渗流试验方法》

5. 《地下矿井巷道炸药爆破设计技术规范》

6. 《水利水电工程围堰爆破拆除技术规范》

7. 《地下工程围岩松动圈孔内超声波检测技术规范》

8. 《金属非金属矿山智能通风系统一体化建设指南》

9. 《固沟保塬(掌)技术规范》

10. 《裂缝型热储地热尾水回灌》

八、环保治理

1.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数据规范》

2. 《城市内陆湖泊健康评价技术规程》

3. 《工业烟气主动强制性除尘、脱硫、脱硝设备系统》

4. 《工业烟气主动强制性二氧化碳捕集设备系统》

5. 《主动强制性工业烟气污染物零排放设备》

6. 《预处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与炉渣集料协同制备碱激发胶凝材料技术规范》

九、工程检测、桥梁道路与管网

1. 《公路桥梁钢索体系断丝声发射监测技术规范》

2. 《超高性能混凝土声发射检测方法》

3. 《工业金属管道现场硬度检测方法》

4. 《海底光(电复合)缆通感一体化光纤单元技术要求》

5. 《建筑基础用聚氨酯减振垫》

6. 《智慧高速公路光栅阵列传感系统布设与组网施工指南》

十、激光材料

1. 《高功率激光材料非线性折射率的表征方法》

2. 《智慧空冷光纤光栅测温系统技术规范》

3. 《窄线宽激光器实时频率稳定性监测与分析方法》

十一、安全、应急

1. 《微胶囊主动灭火毯》

2. 《新能源两轮电动车控火毯配置应用规程》

3. 《基于物联网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站锂电池灭火剂及装置建设规范》


参编联系人王老师(13366148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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